正義網電(通訊員 胡寬陽 付艷麗)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5.5萬元;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250餘萬元的經濟損失。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河南省襄城縣商務局原副局長李國恩因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一審法院數罪並罰,判刑六年。李國恩上訴後又申請撤回上訴。近日,河南省許昌市中級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間,李國恩擔任襄城縣商務局副局長、主管“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項目。2011年上半年,李國恩和襄城縣金浩商貿有限公司經理樊某(另案處理)參加了許昌市商務局召開的“萬村千鄉市場工程”會議。兩人在會上得知,建設“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項目能獲得補助資金。徵得李國恩同意後,樊某開始著手該項目的申報工作,後將不符合申報條件的兩個項目,通過偽造材料的方式,使之在錶面上符合申報條件。李國恩在審核過程中,明知該公司申報的兩個項目不符合申報條件,且申報材料存在弄虛作假情形,仍違規同意並上報,致使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遭受256.6萬元的損失。
  經查,李國恩在任職期間,先後收受樊某賄賂合計5.5萬元,為金浩商貿有限公司申報“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項目提供了便利和幫助。  (原標題:河南襄城商務局一副局長收好處審批中放水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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