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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體報道,福建莆田華亭鎮澗口村村民盧國山近日拿到了一本嶄新的“集體土地房屋產權證”,他高興地對記者說:“房子有了‘身份證’,白紙黑字,確認是我家的財結婚產,心裡很踏實。”
  看到報道標題里“確權發證”四個字,以及受訪農民口中的“身份證”,乍看有一種小產權房轉正獲得大突破、明確了權屬獲得了產權證的錯覺。但細究內容就會發現,所謂“確權發證”不過辦公室出租是文字游戲下的標題黨。
  小產權房沒有完全產權,因而無法辦理“二證”不能在正式市場上流通交易,在法律上,一直是不可以用於融資抵押的。但實際上,在高房價與保障房不足的雙重壓力下,小產權房早就自發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地下市場鏈條進行交易,也可以在民間擔保公司獲得抵押貸款,只不過一切都在法律框架外游走,產權和烤肉使用權的糾紛都不受法律保護。
  這一次莆田頒發的“集體土地房屋產權證”,和真正意義上的房產證完全不是一回事,這張產權證上的“確認房屋性質為私有,加蓋了區國土局和住建局的公章”,其實是用國土局和住建局的信用為這些房屋的使用權背書,是在承認小產權房的前提下,為其地下交易提供一點信用擔保,以求G2000減少糾紛。“集體土地房屋產權證”和以往的“永久使用權房本”性質完全一致,都是在現實中保護農民財產權的努力,只不過背書的機構從村委會變成了當地國土局和住建局,但絕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為小產權房確權,從法律層面來講可以說是一張空頭支票。
  無論是“永久使用權房本”還是“集體土地房屋產權證”,《土地管理法》第四次修訂提出的提高徵地補償或是剛落地的土地流轉信托,都是在默認二元土地制度和衍生的小產權房問題債務整合的基礎上,以規避問題的方式為農民的財產權找一條現實出路。
  然而,建立在默認二元土地制度基礎上的任何方式,都不會比確權後的自由流轉更能保障農民的財產權並促進市場效率提高和健康發展,這是再清楚不過的事實。改變二元土地制度、為小產權房確權是大勢所趨,決策層也不斷釋放出積極信號,為土地制度改革作鋪墊。今年初的“一號文件”提出,用五年時間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十八屆三中全會雖然沒有採納383方案的小產權房轉正建議,但也提出了同地同權、保障農民財產權、土地農房抵押等概念和措施。其後,兩部委例行公事地重申了小產權房的不合法,但同時國務院又宣佈統一土地和房屋的產權登記,深圳的首宗農地也掛牌入市,一切都在與“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的土地改革方向呼應著。
  “集體土地房屋產權證”是當前狀況下為保護農民財產權所作出的現實努力,但冠以“確權發證”之名卻有標題黨之嫌。農民財產權,說到底還是需要真正的權屬確認、上市自由流轉來保障———希望這一天不會來得太晚。  (原標題:[短評]莆田確權標題黨 保護農民財產權需真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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